为贯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 [2007]117号)以及《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 1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照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符合医院利益相统一。
二、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接受捐赠的受理为各职能部门。院长办公室:主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习班及患者健康促进项目;党委办公室:主管社会、个人捐赠慈善基金;科教部:主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研究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学术会议;人力资源部:主管医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个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设备科:主管设备物资社会捐赠审核;财务部:审核和财务入帐;纪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并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捐赠资助财产必须财务部统一管理使用。
四、 医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使用。
五、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各职能科室除按原规定办理外,还必须按社会捐赠规定的流程办理,由相关科室将填写好的《捐赠意向书》(由捐赠方填写)、《项目审批表》(由相关科室填写)到财务部、设备科(含设备等物资的捐赠)、纪委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初步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六、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 捐赠资助人应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务部。任何科室和部门不得在帐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
八、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中心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九、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十一、 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十二、 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十三、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十四、 医院要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
十六、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七、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十八、 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十九、 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二十、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个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参照《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关于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规定》(院办[2006] 2号)以及《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关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规定》(院办[2008] 6号)执行,办理因公护照并填写《捐赠资助肿瘤医院 参加学术会议协议书》。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